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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课程修读规定
2016-04-01 08: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指导学生选课、申请重考、重修、缓考、免修和免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选修

第一条 选课原则

1.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进程。学生每学期选修的总学分一般为1628学分,具体数量应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此外,可在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基础上,适当增加选修学分:平均学分绩点≥3,可增加6学分;平均学分绩点≥3.5,最多可增加9学分。增加选修课程及其数量应听取老师意见,并经所在院(系、部)领导批准。

2.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学生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自主选择课程,但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有严格的开设必修课与选修课的课程,有先行后序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一学期同时应先选必修课,次选限制性选修课,最后选任意选修课。

学生在修完政治理论课、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后,可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学习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在本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方向课程组。

3.学生可自主选择任课教师。同一课程同一学期有两名以上教师同时开课,学生可自主选择教师听课。

第二条 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阅我院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选课流程图、课程简介及教师简介。

2.学生参照学校每学期第11周公布的下学期预选课程表(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学分、授课教师、授课教师代码、授课时间等内容),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所选课程听课时间不能冲突)。学生在选课结束前核查自己的选课情况。

3.每学期第12周,教务处教务科根据预选结果、教师资源和教室规模及数量的限制进行合理调剂。经调整后的教学班如少于20人,则此教学班撤销,并入其他平行教学班。经上述处理后形成的各教学班学生名单,作为最后选课结果,学校将据此安排教学。在第12周末,学校将把各门课程教学班的修读人数及名单通知任课教师及有关院(系、部),由有关院(系、部)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在选课时学生同时选订教材,教材科据此购发教材。选课结果一经确定,学生必须按课程表上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参加所在教学班的考试。学生未经选课而擅自听课或不在本班参加考试者,其考试成绩学校不予承认。

第三章 补考

第三条 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试每学期统一组织两次,即学期末各类必修课、选修课的期末考试;学期初针对上一学期各类课程进行的第二考试——补考。补考仅限一次,补考课程的成绩按两次考试的最高分记载。

第四条 以下四类学生可以申请参加每学期初的补考:

1.上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

2.上学期期末考试已经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学生。

3.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上学期期末考试并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

4.重修课与其它课程正常考试时间冲突,经院(系、部)批准允许参加补考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不得越过期末考试而直接申请参加期初补考。如果确实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经所在院(系、部)审核批准后,可以参加期初补考。

第六条  学生未经批准就不参加期末考试属于旷考,对旷考的学生除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且不允许其参加期初补考。

第七条 期初补考的考试形式、考试范围、试卷难度、阅卷方式、阅卷标准等与上一学期期末考试相同。

第八条 期初补考安排在次学期开学第三周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九条 补考的申请。期初补考根据学生的意愿自愿申请参加。每学期的第一周,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到各院(系、部)报名,登记参加补考的科目等内容,由各院(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申请报名的截止时间为第一周末。

第四章 重修

第十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未能获得学分时,应重修。

1.除体育课外,所有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必修课,凡期末考试及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通过重修来获取学分。

2.凡全院性任意选修课不及格的学生,可重修或改选其他选修课。重修或改选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3.旷考课程是必修课的,应该按规定重修;是选修课的,应按规定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一条 课程重修须在后续学年进行。补考成绩公布后,学生应于每学期按学校通知的时间填写重修课程申请,经院(系、部)汇总后,由教务处选课中心办理重修手续,编入相应的教学班学习。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分数登记。

第十二条 对于重修人数超过20人的课程,学校将开设重修班;重修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重修学生须随低年级插班听课。

第五章 缓考

第十三条 在期末考试期间,确因特殊原因(例如因伤、因病住院、重修课与正常考试时间冲突、正常考试与考研冲突等)未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经有关院(系、部)汇总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以暂缓期末考试。

第六章 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经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已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可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课程免修申请书”,经主讲教师审查签字同意,院(系、部)领导及教务处批准后,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的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准予免修并获得该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按下述两种办法办理:如本学期正在开设该门课程,可向所在院(系、部)申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本学期未开设该门课程,应由教务处组织主讲教师按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单独命题进行免修考试。

第十六条 参加免修考试后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1周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如欲免修课程,须在开课两周内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

第七章 免听

第十八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有关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允许免听部分课程。另外,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的,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第十九条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2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院(系、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二十条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环节及各类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学习情况随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

第二十一条 未申请免听或申请免听未获准的学生,不上课以旷课计,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免听课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听。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部)在不违背本规定的前提下,应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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