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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课程编排与课程调度的管理办法
2016-04-01 08:1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合理组织教学过程,保证各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排课

第二条  编排课表的原则

1.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数编排课表,如需变动,须由教研室写出变动说明,经院长(系、部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后执行。

2.尽量做到难易课程搭配,避免时轻时重,使学生学习负担均衡。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考虑任课教师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3.优先安排教授、副教授以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上课。

4.尽量减少上午空堂,尽量做到每班上课地点相对稳定,减少课间操时间学生的流动量。

第三条  编排课表的程序

1.每学期第四周各院(系、部)根据教学计划编制下学期教学实施计划,由教研室主任、院长(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查。

2.教务处根据审查合格的教学实施计划编制教学任务书,在第七周下发至各院(系、部)。

3.各院(系、部)根据教学任务书安排任课教师,第八周报教务处。

4.教务处编制下学期预排课表,组织学生选课,第十周下发至各院(系、部)。

5.各院(系、部)对预排课表提出修改意见,第十二周报教务处。

6. 教务处编制正式课表,第十八周下发至各院(系、部),各院(系、部)下发至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

第三章  课程调度

第四条  教师授课必须依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课程表》的安排,进行各个教学(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的活动。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加课或调换教室,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修时间。任课教师外出兼课、听课、科研或有其它事情等均应服从教学工作安排。任何单位安排学生进行各种活动时,必须以不影响学生上课为前提,否则,学生有权拒绝参加。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调课、停课和代课: 

1.任课教师因公外出;

2.教师生病;

3.特殊情况下的全院性活动;

4.因教学条件变化造成无法上课。

第六条  调课程序

1.教师因公外出、生病,应首先由教研室安排代课教师。如确无适当代课人选,则应由任课教研室提出调课、补课计划,填写《课程变更申请书》,由院长(系、部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执行。调、停课必须明确补课时间,补课时间不明确者,不予调、停课。

2.全校性活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调课、停课、加课时,应由有关部门于事前一至两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研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并做出安排。

3.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造成无法上课而需调课、停课时,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长(系、部主任)提出调整课程的初步意见,送教务处研究,批准后方可调课、停课。

第七条  同一班级,同一门课程连续停课超过6学时(含6学时)或两周以上,须经教务处长批准。

第八条  补课需用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协调。

第九条  院(系、部)要对调、停、代课情况进行登记统计,每学期末报教务处。

第十条  如课程需要调换任课教师(指由其他教师完成该课程全部或后续部分的授课任务),须由教研室填写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表,经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调、停课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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