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合理组织教学过程,保证各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排课
第二条 编排课表的原则
1.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数编排课表,如需变动,须由教研室写出变动说明,经院长(系、部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后执行。
2.尽量做到难易课程搭配,避免时轻时重,使学生学习负担均衡。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考虑任课教师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3.优先安排教授、副教授以及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上课。
4.尽量减少上午空堂,尽量做到每班上课地点相对稳定,减少课间操时间学生的流动量。
第三条 编排课表的程序
1.每学期第四周各院(系、部)根据教学计划编制下学期教学实施计划,由教研室主任、院长(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查。
2.教务处根据审查合格的教学实施计划编制教学任务书,在第七周下发至各院(系、部)。
3.各院(系、部)根据教学任务书安排任课教师,第八周报教务处。
4.教务处编制下学期预排课表,组织学生选课,第十周下发至各院(系、部)。
5.各院(系、部)对预排课表提出修改意见,第十二周报教务处。
6. 教务处编制正式课表,第十八周下发至各院(系、部),各院(系、部)下发至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
第三章 课程调度
第四条 教师授课必须依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课程表》的安排,进行各个教学(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的活动。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加课或调换教室,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修时间。任课教师外出兼课、听课、科研或有其它事情等均应服从教学工作安排。任何单位安排学生进行各种活动时,必须以不影响学生上课为前提,否则,学生有权拒绝参加。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调课、停课和代课:
1.任课教师因公外出;
2.教师生病;
3.特殊情况下的全院性活动;
4.因教学条件变化造成无法上课。
第六条 调课程序
1.教师因公外出、生病,应首先由教研室安排代课教师。如确无适当代课人选,则应由任课教研室提出调课、补课计划,填写《课程变更申请书》,由院长(系、部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执行。调、停课必须明确补课时间,补课时间不明确者,不予调、停课。
2.全校性活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调课、停课、加课时,应由有关部门于事前一至两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研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并做出安排。
3.因教学条件发生变化造成无法上课而需调课、停课时,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长(系、部主任)提出调整课程的初步意见,送教务处研究,批准后方可调课、停课。
第七条 同一班级,同一门课程连续停课超过6学时(含6学时)或两周以上,须经教务处长批准。
第八条 补课需用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协调。
第九条 院(系、部)要对调、停、代课情况进行登记统计,每学期末报教务处。
第十条 如课程需要调换任课教师(指由其他教师完成该课程全部或后续部分的授课任务),须由教研室填写调换任课教师申请表,经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所有调、停课情况,必须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