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校《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党发2014〔34〕号),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管理和监督,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主要是对全校的教学秩序、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其他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条教学督导组在校长领导下,协助教务处做好有关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教学督导组要及时掌握教学一线动态,反映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学校教学工作主要行使检查、监督、指导、咨询等职能。
第三条 教学督导要坚持以学生和教师为本的工作理念,服务学生成才需要,服务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需要,服务学校教学改革和促进教学管理工作需要。
第二章教学督导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分别由学校教学督导组和学院教学督导组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完成。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配合教务处对全校教学和相关教育活动进行教学督导。教务处教学评价办公室负责校级教学督导组的管理工作,对全校教学督导工作进行组织协调。院级教学督导员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由各学院(教学部)教务办进行组织协调。
第五条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13-15名,须有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力求大学科覆盖。各教学单位设院级教学督导成员1名。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第六条 配合学校(学院)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对全校(院部)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教学环节与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七条经学校聘任(或委托),参与学校相关的评估与检查,如学院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以及考试考核检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检查等工作。对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专业建设、师资建设、教学条件的利用与改善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参与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任务由教务处或各学院(教学部)统一安排。参与考试督察工作,检查试卷命题程序、监考教师的监考情况、考场安排情况、考场纪律情况、考试纪律情况、试卷评阅工作等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教学进度计划与执行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对专业、课程建设等提出咨询建议,参与教改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
第九条对课堂教学(含理论课、实验课、实践课)质量进行督导(听课)是教学督导中最重要的活动,其目的是全面、及时了解课堂教学状况,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督导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听课重点,特别关注新人、新课。同时,对于因评奖、晋升、竞赛及其他需要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相关课程也可进行专项听课督导。
第十条督导组在听课后应与任课教师和学生及时交流,反馈意见,肯定成绩、优点,实事求是指出问题,提出具体改进建议,并客观公正地做出评议及听课分析。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每月至少听课四次。教学单位教学督导员听课要求由本教学单位确定。向教务处或各学院(教学部)提交听课记录表并提出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应抓住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特别是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查。定期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深入了解教学情况,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及原因,为学校及时进行调控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组长每学期初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要点制定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确定督导项目和重点;每学期末做本学期督导工作总结。计划和总结应向学校提交并对全体督导员公布,定期编写《教学督导简报》。听课记录表及分析要在每学期期末前交至教务处教学评价办公室。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要遵守工作职责和组织纪律,严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不应擅自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要及时研究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高校特别是本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信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水平。
第四章 教学督导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成员由身体健康,熟悉学校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治学严谨,教学或教学管理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威望较高,学习新知识能力强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成员选聘需经个人申报、教学单位推荐、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程序。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成员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章 教学督导权利、义务与待遇
第十七条各部门、教学院(部)和教职员工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应该虚心接受教学督导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认真整改。
第十八条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校和学院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以及对改进情况进行复查的权利。
第十九条为了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要为教学督导组在参加教学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教学工作文件、开展调查研究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学校给予一定的督导津贴,学期末视完成任务情况统一结算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依据本办法,各学院(教学部)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