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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课程教学观摩实施办法(试行)
2016-03-31 08:5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授课技能,展示交流国家、省、校三级“本科教学工程”立项建设项目在课程教学改革方面的成果,探索适合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教学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教学观摩,指现场观看课程教学和说课,交流经验,互相学习的教学行为。由教务处主办,各院(部)轮流承办,面向校内全体教师。

  第二条 课程教学观摩每学期末报名,下学期组织实施。承办院(部)每学期放假前一周确定参加下学期教学观摩的1-2门课程或1-2名主讲教师,并将参加观摩课的教师姓名、授课时间、地点等情况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后,在教务处网页公布,课程教学设计等材料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报送。下学期第4-13周实施课程教学观摩活动,各院(部)负责具体教学组织。第13周活动结束后,各院(部)将观摩活动的分析、总结及有特色的过程材料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三条 参与课程或教师覆盖以下范围:

  1.国家级、省级、校级精品(双语)课程,国家级、省级、校级特色专业课程,省级、校级教学团队,省级、校级教学名师;

  2.山东工商学院课堂教学改革的立项项目和筹建项目课程;

  3.其他自由申报的课程。

  已参与过课程教学观摩活动的教师或课程可重复申报。

  第四条 观摩内容主要包括:

  1.一节师生共同参与的随堂听课和一节教师参加的说课。

  2.观摩课结束后,随即进行由评委和上课教师共同参加的议课活动(其他人员自愿参加)。

  第五条 对参与课程教学观摩活动的主讲教师,学校给予2000/(人次)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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