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遵照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和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以及省语委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学校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全面推行语言文字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试内容按照《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要求执行。
第三条 测试范围为在校学生及
1954年
1月
1日
以后出生的本院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在校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在校学生由山东工商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集体组织测试,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由山东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组织测试。
第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分为三级,每级又划分为甲等和乙等。教师和本科毕业生达到一级或二级水平,其他教育工作者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院的组织参加测试,毕业前必须通过合格测试获得证书,否则,缓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1954
年1月1日
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通过合格测试获得证书,否则,不能取得教师任职资格。
第九条 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接受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山东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普通话测试费按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和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山东工商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