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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文件

山东工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16年03月31日 08:23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教学工作的责任心,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以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我院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我院的教学及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实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三条 认真学习、钻研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注重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对学生既谆谆善诱、诲人不倦、关心爱护,又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和严格管理。

第二章  教学过程规范要求

第一节  教学准备

  第五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之一,是对学生进行教学和组织考核、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各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的编制要求由教务处制定。教学大纲经二级学院(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在执行中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各门课程均应有选定的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应当有意识地把科研成果引入教学内容和自编教材。教材内容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典型性、思想性和适用性。教材应使用最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前沿的新教材。教师要优先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十五”、“国家重点”等优秀教材,有些课程应根据需要使用国外原版教材。主讲教师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确定或编写出有利于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习题、思考题或讨论题,指导学生自学。

  第七条 教师授课前应认真编制好教学日历(授课计划),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第八条 任课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备课,认真编写教案。提倡通过网络等手段公布教案。备课中应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同时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要求,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要明确各章节和单元的教学目的、要求,分清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要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尤其要注重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九条 教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投影、录像、录音、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查教学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等。

  第十条 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师除各自对教学质量负责外,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提倡统一教学课件,共同进行教学研究,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节  课程讲授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中文讲授要用普通话,表达要清晰流畅,书写要用规范字,板书要清楚工整。多媒体课件的使用要做到合理选择教学内容,精心设计呈现方式,演示与课堂讲授有效结合。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讲课要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要因材施教,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三条 在课程第一堂课上,教师要简单扼要地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详细说明课外作业、平时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含实验)等在总分中所占的比重。每节课要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学双方协调一致,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执行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的改革,鼓励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授课,授课过程可根据需要设置习题课、讨论课。习题课与讨论课在教学大纲中均应有相应的规定,纳入计划,明确要求。

  第十五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纪律,注意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严重的于课后向院(部)直至教务处反映。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10学时或累计缺交作业达1/3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节  课堂讨论

  第十六条 课堂讨论要有充分的准备,应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要加强引导和启发,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扶持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一些错误的观点,教师应有明确的观点,但要充分说理,循循善诱。讨论结束后应做好小结。

第四节  辅导答疑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进行过程中应认真准备,按时做好辅导答疑工作。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帮助。

第五节   作业

第十九条 根据教学要求,每门课程必须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

第二十条 应按时批改作业,批改作业应仔细认真,指出优点和错误之处。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迟交作业的学生要酌情扣分,对缺交和抄袭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对抄袭和缺交作业达该课程全学期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同意其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第六节   实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课程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二十四条 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要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载、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开放型、研究型的实验。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七节   实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为了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动手的能力,最终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要根据学科特点认真制订实习大纲或调查大纲,实习前教师还应根据教学计划、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第二十九条 要指派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现场、实习点较熟悉,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学人员担任实习的指导教师。实习前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学生与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实习中要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要引导学生向实际学习,同时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与帮助。随班指导实习的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场所。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二级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三十条 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实习作业(包括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完成的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做好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实习活动结束后要向二级学院(部)及学校写出书面的实习总结报告。

第八节  课程论文(设计)

  第三十一条 课程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使用技术资料技能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选择课程设计题目或课程论文范围,提前告知学生。指导教师要遵循教学大纲,熟练地掌握设计内容及设计方法,编写好指导书,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课程论文(设计)过程中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设计观点,指导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要求独立完成任务。

  第三十二条 课程论文(设计)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答辩,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成绩评定。

第九节   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教学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均在课程结束时进行,在学期中间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须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鼓励教师改革考试办法,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面试、口试、小论文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建立和完善试题或试卷库,实现教考分离。学生平时成绩是课程考核成绩的重要依据,教师应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以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综合确定学生的成绩,平时成绩比例及成绩记载方法等应按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认真做好命题工作。命题应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的能力,尤其是学科渗透能力和创造能力。试卷份量与难易程度适中,覆盖面要广。要求同时命出题量和难度相同的ABC三套试卷,经二级学院(部)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二级学院(部)随机抽取一份作为考试用。教学大纲要求相同的同一门考试课程,若有几名教师同时授课的,应由二级学院(部)组织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各类试卷应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

  第三十六条 考试复习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制定统一的复习提纲,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

  第三十七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并及时取得证据,填写考场记录表,及时报二级学院(部)和教务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试阅卷应严肃认真,需要统一阅卷的要实行流水阅卷、分题评阅或交叉阅卷。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于考试后3天内将成绩登录完毕,并按规定报送成绩单。课程教学结束后,要及时对学生成绩进行研究分析,并认真填写课程教学档案。试卷由各院()存档。

第十节  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完成教学计划、实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它既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的教育过程,又是对学生素质的一次全面检验,同时也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是衡量本科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效益的重要评价内容指导教师应由讲师及相当职称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同时结合生产、科研实际任务,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教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各方面准备,编写出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的任务书和指导方案。选题、审题工作应于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前一学期完成并落实到学生,以便学生及早考虑和准备。

  第四十条 指导教师按任务书的要求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进行答疑与指导。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结束阶段,指导教师按毕业论文(设计)规范的要求检查学生完成任务情况,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预审;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及工作态度等写出评语;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第三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四十二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教师每年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根据当年实施的《山东工商学院教师工作量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考核主要依据《山东工商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暂行规定》进行,考核结果应归档,并作为职称评定、教学工作量计算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五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其他错误思想,不得进行不良的宣传活动。

  第四十六条 执教期间,不得无故缺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代课。教师因公外出、生病或因教学条件变化而需调课、停课时,应首先由教研室安排代课教师,如确无适当代课人选,则应由任课教研室提出调课、补课计划,填写《课程变更申请书》,由二级学院(部)院长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执行。全校性活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调课、停课、加课时,应由有关部门于事前一至两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研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并做出安排。同一班级,同一门课程连续停课超过6学时(含6学时)或两周以上,须经教务处长批准。

第四十七条 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更不允许在授课中使用BP机和手机等,要严格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在教书育人、课堂教学、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学校评定可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方式分: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或奖金。因工作失职,违反教学纪律,引起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一定程度教学负面影响的,则为教学事故。对已发生了教学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一定的纪律处分。具体按照《山东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或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煤炭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山东工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暂行规定 下一条:山东工商学院关于实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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