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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文件

山东工商学院领导干部听课制度

2016年03月31日 08:16  

我院过去实行的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对加强教学的领导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改进领导作风,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规范领导听课制度。现对我院各级领导干部听课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行听课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的党政领导、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人事处、宣传部、组织部、院团委的负责人。以上领导干部每学期都要深入课堂听课,也可以参加第二课堂活动,了解课程讲授、教风、学风、课堂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条  学校领导和有关负责干部原则上每人每学期至少要听三次课,二级学院(教学部)正、副院长(主任),党总支正、副书记每学期至少要听五次课。听课人可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参照课程表自行安排。听课前不通知任何任课教师。

第三条  听课人听课后填写听课记录卡,学校党政领导的听课记录卡交教务处,处级干部的听课记录卡于每学期第18-19周由各单位汇总后,交教务处存档。每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公布上学期领导干部听课的次数和时数。

听课记录卡由教务处每学期初发给有关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上一条:山东工商学院关于实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制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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