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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

山东工商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2026年01月05日 17:57  

 

山东工商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建设同时也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实验室工作也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我校的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隶属于学校管理,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实体。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部委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有关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同时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教学保障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充实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学校的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要努力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以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九条 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科技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发挥本室的技术特长和设备潜力,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应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定期检修和计量标定,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和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以学校的总体规划、整体规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计划为依据,统筹规划,全面安排,集中资金,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设置应根据: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科技发展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配套设施;

 

(三)有能满足实验室任务的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

 

(四)有能胜任工作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教学实验工作量或科研任务不足的单位不宜建立实验室,其任务由学院(系)划归挂靠学科相近的实验室。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合并和撤消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由院(系、部)提出申请,经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审查后,由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会签,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一归口于实验教学管理中心管理。规划过程要考虑环境、基本设施、仪器设备配套、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避免“小而全”和重复设置;要提高效益,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由各职能处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解决。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都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好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和校级实验中心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九条 专业实验室的建设应本着学校与各院(系、部)及科研项目共同筹建的原则,专业实验室和校级实验中心也可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筹建实验室。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充分发挥技术潜力,提倡研制和改制仪器设备、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校、院(部、中心)二级管理(以院、部、中心为主);学校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并确定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为归口管理实验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管理、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每个实验室设主任一人,原则上要求专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作为实验室工作的咨询机构,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及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对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要对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检查,经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待采取措施,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并经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有毒气体要经处理后再排出,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把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发现隐患及时上报保卫处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使用要严格执行《山东工商学院实验室使用管理办法》,不得违反山东工商学院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相关管理办法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设备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工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资产管理员要尽职尽责,在添置仪器设备时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防止造成多余积压、低层次的重复购置等浪费现象,保证帐、物、卡相符。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工商学院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安排,组织完成实验教学及科研任务,并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和经费数额,编制实验所需实验材料经费计划,经实验室主任批准,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汇总,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结合本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的管理要实行数据信息化,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汇总。其中内容包括:实验室基本情况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低值品工具管理、实验项目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进行,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实验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努力做好工作,为学校的实验室建设服务。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各院(部、中心)负责人提名,经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审查,报主管副校长批准,由人事处聘任或任命。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三)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分配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提高本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六)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配合人事处确定。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六)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七)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本人的工作考核结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每年年终进行总结、考核;每年进行评比、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要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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