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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23年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微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3年06月29日 17:07  

各二级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发〔2019〕129号)、《山东工商学院本科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办法》(院发〔2019〕41号),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微专业建设实施方案》(院发〔2022〕47号),现就我校2023年辅修第二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微专业招生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招生工作即日起开始,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招生专业、计划、学分、报名咨询及电话详见附件1。

1.报名条件

(1)山东工商学院2021级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2)学有余力,报名前主修专业没有不及格课程;

(3)未受过任何处分。

2.报名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

3.报名流程

符合报名条件的2021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登陆综合教务系统报名(流程见附件2),然后填写《山东工商学院2021级普通本科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和辅修第二学士学位报名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系统操作流程见附件4)。审核通过后,由二级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在上述报名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出具教务系统打印的学生成绩卡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然后由学生将报名申请表、成绩卡送交至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查。

(二)微专业

微专业招生工作即日起开始,报名时间截止2023年7月14日止,招生专业、学分、报名咨询及电话详见附件5。有意向报名的学生2021级、2022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可直接与开办微专业的学院联系,无需在教务系统中填报。

二、录取

(一)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使用教务系统进行录取,录取结束后,请于2023年7月17日之前打印辅修报名学生名单,经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送至教务处学籍科(办公楼一楼104室)。

教务系统录取名单打印流程为:“辅修管理—辅修报名学生管理—查询—导出”,导出的电子版表格经调整格式后用A4纸打印。

(二)微专业

微专业开办学院在录取结束后,请于2023年7月17日之前打印录取名单(模板参见附件7),经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报送至教务处学籍科(办公楼一楼104室)。

三、教学管理

(一)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1.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通过综合教务系统生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生成教学任务书后转入成绩录入,为辅修专业登录成绩做准备,辅修专业暂不由系统排课。

2.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学生报到后,各二级学院应参照主修专业的管理办法,编制班级、学生名册、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单、建立学籍档案、组织教学与考试工作等。

3.学分互认。如果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有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且辅修专业课程的学时等于或低于主修专业相关课程,学生可申请学分互认,经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查备案后,免于修读。

(二)微专业

目前教务系统暂无微专业管理模块,待新版教务系统上线后启用。启用教务系统微专业管理模块前请开办学院先线下管理。微专业学生报到后,各二级学院应参照主修专业的管理办法,编制班级、学生名册、课程考试成绩记录单、建立学籍档案、组织教学与考试工作等。

四、其他

(一)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学士学位

1.学费标准:修读辅修第二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按照学分缴纳学费;学分学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辅修专业证书: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并在学信网主修学历信息中标注辅修专业相关信息。

3.辅修学士学位相关:毕业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下,符合《山东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发〔2019〕129号)相关规定的,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4.重要提醒: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如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在同一学科门类,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且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则只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不能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5.如遇上级主管部门调整辅修第二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相关政策规定,则按照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二)微专业

1.学费标准:修读微专业的学生按照学分缴纳学费;学分学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修读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前按要求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者,学校将颁发《山东工商学院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毕业前未能修读完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者,不能获得修读证书,但已获得学分可以申请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教务处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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