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务处组织修订了《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面向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征求意见建议。
请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讨论,并将修改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加盖本单位公章)报教务处;各位师生修改意见或建议可发电子版至ccec3634@126.com,也可提交纸质版至教务处812室。
征求意见或建议截止2017年7月11号下班前。
附1:《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附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教务处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