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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文件

山东工商学院教材选用与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04月01日 1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的选用和供应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选用、定购高质量的教材,并按时发放给学生,是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教材选用和供应管理工作,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材选用的原则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各高等学校选用教材要重视为本校开设的课程选用高质量的、不同特色的教材。对于不具备自己编写高质量教材条件的课程,应积极选用外校编写的质量较高的教材”的规定。我校的教材选用工作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适用性、先进性的原则,即选用的教材能反映本学科的最新发展水平,同时还要有一定的适用性,能适应我校本、专科教学工作的需要。二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即选用的教材不仅理论观点正确,而且能理论联系实际,能够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选用的教材必须符合我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其内容的阐述既循序渐进,又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以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四条  选用的教材应该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深受师生欢迎的且公开出版的教材。

第五条  优先选用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优秀教材奖、面向21世纪课程、列入“九五”与“十五”规划及教育部教育厅推荐使用的教材;教育部、教育厅统编教材;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鼓励选用英文原版教材,实施双语教学。

第六条  未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同意而自行编写、合作编写的教材或自行定购的教材,一律不予选用,不能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七条  凡是公共基础课、统开专业基础课等课程,原则上每门课程要选用同一种教材。

第三章  教材选用的程序

第八条  各院(系、部)要组织各教研室教师,对国内本学科最新的发展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掌握本学科现有教材的出版及使用情况,从而制定出本单位的教材选用方案。

第九条  各教研室要充分发挥主讲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同时要参考其它教师的意见,经过充分的讨论、分析、对比,推荐出适用的教材。

第十条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应按照教材选用的原则,对各教研室推荐的选用教材逐一审定,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

第四章  教材的预订和采购

第十一条  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是供应全校教学用书的唯一机构,它具体负责办理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函授生等上课所用教材的订购及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四月和十月是教材服务中心分别预订本年度秋季和次年春季学生用书的受理时间。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要根据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下发的教材订购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本单位认真填写《教材征订单》和《教材采购申请单》,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订购教材时要遵循“精选、少量”的原则,基础课一般限一届学生用量,专业课一般限12届学生用量;对于那些出版周期比较长且比较成熟的教材,一般需满足下次出版前学生的用书要求。

第十五条  由于教学计划调整或临时决定开设新课程所需教材,应由使用单位提前一个月提出教材选定方案并报教务处,由教材服务中心负责联系购买。

第十六条  为了节约资金,减少教材的积压浪费,各教学单位的教材选定方案一经审定便不能随意变更。如果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教材的,应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领导审定,报教务处长批准。

第五章  教材的发放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发放的教材,原则上只供教师授课和学生上课使用。如其他人员需要购买,可根据计划发行后教材的实际剩余情况进行机动处理。

第十八条  定购的教材到达后,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各院(系、部)发出授课教师领书通知,以利教师能按时领到教材并提前备课。凡列入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教材服务中心将根据教务处所提供的授课教师名单及教研室主任的签字,免费发放教师用书。如果教材版本不变,教师用书则应至少使用2年。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所用教材(含教学参考资料、习题集等),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将及时作好教材发放的准备工作,并通知各院(系、部),由班长或学习委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教材服务中心集体办理教材发放手续。“必修课程”教材应在学生正式上课前4天内发放完毕;“选修课程”教材应在学生正式上课后一周内发放完毕。

第二十条  对于一些需要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如果现用教材与重修以前所用的教材完全相同,原教材可以继续使用,不必重新购买。

第二十一条  凡按照已获得批准的课程计划(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发放的教材,除非有印刷等方面的问题,否则概不退换。

第六章  教材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定购教材所需经费由学校垫付资金和学生缴纳资金所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缴纳的教材款项按“学年初预缴,学年末结算,毕业时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即学生应于每学年初按规定预缴教材购买费,并于每学年末按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结算,超支、结余部分转入下学年,毕业时进行总清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  每年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按“入学通知书”中的有关规定预缴教材购买费。其他学生则应在每学期正式上课的前四天,按上学期末的结算余额及本学期的应预缴额,以班级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教材服务中心办理结算、缴款手续,然后凭缴款收据领取教材。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缴纳的教材费,应由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对各院(系、部)的各班级及学生个人分别建立资金账户,单独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教材经费在使用上接受学校财务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用书、正常的教材报废以及自编讲义补贴等费用,由学校拨专款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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