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重视和加强我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调动教师和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创新,表彰先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鲁学位[2001]14号)文件精神,我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原则
第三条 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评选工作,由各有关院(系、部)负责。要求各院(系、部)在论文答辩的基础上,由本院(系、部)答辩委员会从应届获得学士学位者的毕业论文(设计)中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论文(设计)。评选名额根据各有关院(系、部)应届学士学位获得者数量,由学院按一定比例下达,原则上不超过应届学士学位获得者数量的3%。
第四条 院学位委员会将对各院(系、部)评选的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并按照省学位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择优向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第五条 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要突出论文内容的创新性、实践性,本着科学、公正、公开、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按以下评选标准进行:
1.选题恰当,能全面反映培养目标的要求;
2.技术路线科学,方案正确;
3.论文(设计)内容能充分结合实际,材料翔实,数据可靠,论述充分,论据充实;
4.观点、结论正确,有一定的独立见解或创新性;
5.论文结构完整、严谨,布局合理,层次、思路清晰,文理通顺;
6.文字规范,图表、符号、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标准;
7.论文格式规范,印刷质量高。
第四章 材料报送
第七条 有关院(系、部)必须于每年的7月10日前,将材料报教务处,逾期以自动弃权论。材料报送注意事项:
1.根据论文质量排出顺序的应届学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一份;
2.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及毕业论文成绩评分表一式三份;
3.全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推荐表(附件一)一式三份;
4.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要求报送“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及“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推荐表”软盘,文档一律采用Word格式。
第五章 表彰及奖励
第八条 择优向省学位委员会推荐的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论文,学院将分别对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各院(系、部)评选的未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论文,作为院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符合标准的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将集辑出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