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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与奖励办法 (院发[2014]41号)
2016-04-01 08:5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的蓬勃开展,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学科竞赛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实现每个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学科竞赛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校在读在籍的本、专科学生,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与学科专业关系密切的各类有组织的课外大学生竞赛活动,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各学院各专业在学校范围内组织的学科竞赛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山东工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3名副主任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团委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部)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下设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科竞赛办公室下设学科竞赛项目组。项目组每个专业组建一个,或者几个专业联合组建一个,每个项目组确定一项学科竞赛作为主要竞赛项目。同一学科竞赛,各二级院(部)均作为所属某一个或几个专业的主要竞赛项目的,有关院(部)可以各自独立组建学科竞赛项目组。

第六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是我校开展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的组织、决策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大学生课外竞赛活动的方针、政策,制定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为大学生学科竞赛校级管理机构,负责校内外(含校级)各类学科竞赛的联络、组织、协调、奖励工作。

第八条 学科竞赛项目组为具体组织和管理各类竞赛的实施机构,在学科竞赛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各竞赛项目的报名、选拔、培训、经费管理等组织工作,负责竞赛过程的管理以及有关竞赛的技术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发动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并按学科竞赛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学生参加校内外大学生学科竞赛,必须先报经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方可组织参赛。

第十一条 参赛队员赛前需集中培训的,需事先向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培训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指导学科竞赛酬金,由各竞赛组织实施院(部)在教学酬金二次分配时,从学校核拨的教学酬金中计发。

第三章 赛事级别认定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级别认定标准如下:

1.国家级赛事:科技部、教育部为第一单位主办的全国范围的赛事;现任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为第一单位组织的全国范围的赛事。

2.省部级赛事:科技部、教育部以外中央人民政府所属部级机构为第一单位自主主办的赛事;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派所属厅局级部门为第一单位主办的赛事;教育厅、科技厅作为第一单位主办的赛事;从事学术研究的各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为第一单位主办的全国范围的赛事;国际或亚洲权威学术机构总部为第一单位组织举办的学科竞赛。

3.地市级赛事:不在前述第1、2点范围内、但经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委员会或所属办公室确定等级、审批同意我校师生参加或主办的赛事。

某一赛事下举办的低级别赛事,层次每低一级,级别降低一级。

原则上,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学科竞赛级别认证,并公布审定的学科竞赛名单、级别。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担任学科竞赛指导教师:

1.归属各二级学院(部)学科、专业、课程教研室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

2.独立开设实验课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教师;

3.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加大学科竞赛经费支持力度。学科竞赛经费预算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为运行经费,按每专业(有在校生)每年2万元编制预算,拨至各专业所属二级学院(部)管理使用,各院(部)可在所属专业之间调剂使用;面向全校学生的公共基础课(大学英语、计算机公共基础课、数学公共基础课)各按每年2万元编制预算。运行经费用于学生参赛报名费、差旅费和材料消耗等,不得列支培训费、指导费或劳务费。

另一部分为奖励经费,由学科竞赛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奖励参赛获奖师生。

以上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年末未使用完的由学校统一收回。

教师带队参赛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从其所属单位教学业务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凡在学校学科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按照《山东工商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院发[2009]47号)进行管理,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对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和学生,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及纪念奖的学生团队,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1000元,指导教师减半。

(二)在省(部)级学科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团队,分别奖励6000元、3000元、1000元,指导教师减半。

(三)在地(市)级学科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团队,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指导教师减半。

(四)凡设立特等奖的竞赛,奖励标准递减一个档次。

(五)同一项目在不同的竞赛中获奖,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值奖励。

(六)学生所获奖项按《山东工商学院第二课堂与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创新学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山东工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院发[2009]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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