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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评选及奖励条例(试行)
2016-04-01 08:4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重视和加强我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调动教师和学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创新,表彰先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鲁学位[2001]14号)文件精神,我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原则

第三条 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评选工作,由各有关院(系、部)负责。要求各院(系、部)在论文答辩的基础上,由本院(系、部)答辩委员会从应届获得学士学位者的毕业论文(设计)中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论文(设计)。评选名额根据各有关院(系、部)应届学士学位获得者数量,由学院按一定比例下达,原则上不超过应届学士学位获得者数量的3%。

第四条 院学位委员会将对各院(系、部)评选的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并按照省学位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择优向省学位委员会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第五条 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要突出论文内容的创新性、实践性,本着科学、公正、公开、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按以下评选标准进行:

1.选题恰当,能全面反映培养目标的要求;

2.技术路线科学,方案正确;

3.论文(设计)内容能充分结合实际,材料翔实,数据可靠,论述充分,论据充实;

4.观点、结论正确,有一定的独立见解或创新性;

5.论文结构完整、严谨,布局合理,层次、思路清晰,文理通顺;

6.文字规范,图表、符号、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标准;

7.论文格式规范,印刷质量高。

第四章 材料报送

第七条 有关院(系、部)必须于每年的7月10日前,将材料报教务处,逾期以自动弃权论。材料报送注意事项:

1.根据论文质量排出顺序的应届学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一份;

2.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及毕业论文成绩评分表一式三份;

3.全院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推荐表(附件一)一式三份;

4.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要求报送“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及“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推荐表”软盘,文档一律采用Word格式。

第五章 表彰及奖励

第八条 择优向省学位委员会推荐的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论文,学院将分别对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各院(系、部)评选的未推荐参加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论文,作为院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符合标准的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将集辑出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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